羈押法 第46條 法規:羈押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相關法規 羈押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七章 衛生及醫療 第46條 被告舍房、作業場所及其他處所,應維持保健上必要之空間、光線及通風,且有足供被告生活所需之衛浴設施。看守所提供予被告使用之物品,須符合衛生安全需求。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