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法 第38條 法規:羈押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相關法規 羈押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章 生活輔導及文康 第38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看守所得提供廣播、電視設施、視聽器材或資訊設備為生活輔導。被告經看守所許可,得持有個人之收音機、電視機或視聽器材為收聽、收看。看守所對身心障礙被告應考量收容特性、現有設施狀況及身心障礙者特殊需求,提供視、聽、語等無障礙輔助措施。前二項收聽、收看,於有礙看守所生活作息,或看守所管理或安全之虞時,得限制或禁止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