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3條看守所對於被告應施以生活輔導,並製作生活輔導紀錄。
- 第34條看守所得設置圖書設施、提供圖書資訊服務或發行出版物,供被告閱讀。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看守所得提供適當之資訊設備予被告使用。
- 第35條被告得自備書籍、報紙、點字讀物或請求使用紙筆及其他必要之用品。但有礙看守所作息、管理或安全之虞者,得限制或禁止之。
- 第36條為增進被告之身心健康,看守所應適時辦理各種文化及康樂活動。
- 第38條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看守所得提供廣播、電視設施、視聽器材或資訊設備為生活輔導。被告經看守所許可,得持有個人之收音機、電視機…
- 第39條被告有信仰宗教之自由,不得限制或禁止之。但宗教活動有妨害看守所秩序或安全者,不在此限。看守所得依被告請求安排適當之宗教師…
- 第40條看守所得聘請或邀請具生活輔導相關知識或熱誠之社會人士,協助輔導活動,並得延聘熱心公益社會人士為志工,協助生活輔導工作。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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