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法 第30條 法規:羈押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相關法規 羈押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志願作業 第30條 作業收入扣除作業支出後稱作業賸餘,分配如下:一、提百分之六十充前條勞作金。二、提百分之十充被告飲食補助費用。三、其餘充被告職業訓練、改善生活設施及照顧被告與其家屬之補助費用。四、如有賸餘,撥充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以下簡稱作業基金)循環應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