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監禁之舍房分為單人舍房及多人舍房。被告入所後,以分配於多人舍房為原則。看守所得依其管理需要配房。共同被告或案件相關者,應分配於不同舍房。被告因衰老、疾病或身心障礙,不宜與其他被告群居者,得收容於病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