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法 第100條 法規:羈押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相關法規 羈押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十一章 陳情、申訴及起訴 第100條 審議小組認申訴有理由者,看守所應為停止、撤銷或變更原處分、管理措施之決定或執行,或依被告之請求或申訴作成決定。但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處分或管理措施。審議小組認申訴無理由者,看守所應為駁回之決定。原處分或管理措施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申訴為無理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