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附設勒戒處所委託辦法 第7條 法規:醫院附設勒戒處所委託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7條 醫院附設勒戒處所收容之受觀察、勒戒人由(軍事)看守所、少年觀護所附設勒戒處所遴挑後移送,並於受觀察、勒戒人完成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定後移回原(軍事)看守所、少年觀護所附設勒戒處所等候(軍事)法院裁定或(軍事)檢察官之處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