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附設勒戒處所委託辦法 第6條 法規:醫院附設勒戒處所委託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6條 醫院附設勒戒處所辦理受觀察、勒戒人觀察、勒戒業務所需費用,比照全民健康保險給付標準支給;全民健康保險未給付者,由法務部、國防部與醫院協議定之。前項費用,由附設勒戒處所之醫院檢附相關單據交由受觀察、勒戒人原移送機關審核後,函報法務部、國防部核撥經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