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附設勒戒處所委託辦法 第4條 法規:醫院附設勒戒處所委託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4條 醫院附設勒戒處所所需醫療人力,由醫療院所自循程序充實,經費自行負擔;其戒護業務由法務部及國防部負責。醫院附設勒戒處所所需加強戒護安全設備經費,由法務部及國防部視委託需要,編列預算支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