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附設勒戒處所委託辦法 第3條 法規:醫院附設勒戒處所委託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3條 前條第一項經指定附設勒戒處所之醫院,應依本條例及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之規定辦理觀察、勒戒業務及加強附設勒戒處所戒護安全措施,並配置一定之設施及人員。前項一定設施及人員,由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