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及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考核少年矯正學校辦法 第4條 法規:檢察官及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考核少年矯正學校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4條 依前二條規定考核結果及改進建議事項,應由檢察官、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法官填載考核報告表通知少年矯正學校,並副知法務部列為追蹤考核資料;其報告表格式如附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