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辦法 第2條 法規: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2條 各監獄累進處遇第一級受刑人及外役監受刑人,在最近一個月,成績分數在九分以上,且未受停止戶外活動之懲罰者,經監務委員會決議,得准與配偶或直系血親在指定之宿舍同住。前項受刑人有另案在偵查或審理中者,監務委員會應予詳查後決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