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第40條 法規: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相關法規 監獄行刑法母法 第七章 給養 第40條 受刑人因經濟狀況欠佳,缺乏日常生活必需品者,得請求監獄提供之;其經濟狀況欠佳之認定基準及提供之品項、數量,由監督機關定之。受刑人因急需日常生活必需品者,得請求監獄提供之,監獄得於其原因消滅時,指定原物、作價或其他方式返還之。非一次性使用之日常生活必需品,如提供予不同受刑人使用,監獄應注意維持其清潔衛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