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第17條 法規: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相關法規 監獄行刑法母法 第三章 監禁 第17條 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各款得給予和緩處遇情形,應參酌診斷書、身心障礙證明、健康檢查報告或相關醫囑證明文件,並由醫師評估受刑人之身心狀況後認定之。必要時,監獄得委請其他專業人士協助評估。前項情形,監獄應將有關資料及名冊報請監督機關核定之。如監督機關認不符合者,應回復一般處遇。第一項文件,除明列效期者外,以提出前三個月內開立者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