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本條的條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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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91條監獄對於受刑人,不得因陳情、申訴或訴訟救濟之提出,而施以歧視待遇或藉故懲罰。
- 第92條受刑人得以書面或言詞向監獄、視察小組或其他視察人員提出陳情。監獄應於適當處所設意見箱,供受刑人提出陳情或提供意見使用。監…
- 第93條受刑人因監獄行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書面或言詞向監獄提起申訴:一、不服監獄所為影響其個人權益之處分或管理措施。二、因監…
- 第94條受刑人提起前條申訴及第一百十一條第二項之訴訟救濟,得委任律師為代理人行之,並應向監獄或法院提出委任狀。受刑人或代理人經監…
- 第95條監獄為處理申訴事件,應設申訴審議小組(以下簡稱審議小組),置委員九人,經監督機關核定後,由典獄長指派之代表三人及學者專家…
- 第96條以書面提起申訴者,應填具申訴書,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訴人簽名或捺印:一、申訴人之姓名。有委任代理人或輔佐人者,其姓名、住居…
- 第98條審議小組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審議小組決議時,迴避…
- 第99條審議小組委員於申訴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決議:一、審議小組委員現為或曾為申訴人之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
- 第100條提起申訴後,於決定書送達申訴人前,申訴人得撤回之。申訴經撤回者,不得就同一原因事實重行提起申訴。
- 第101條審議小組應自受理申訴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作成決定,必要時得延長十日,並通知申訴人。前項期間,於依第九十七條通知補正情形,自補…
- 第102條審議小組進行審議時,應通知申訴人、委任代理人及輔佐人列席陳述意見。申訴人因案收容於其他處所者,其陳述意見得以書面、影音、…
- 第103條申訴審議資料,不得含與申訴事項無關之罪名、刑期、犯次或之前違規紀錄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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