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行刑法 第94條 法規:監獄行刑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相關法規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十二章 陳情、申訴及起訴 第94條 受刑人提起前條申訴及第一百十一條第二項之訴訟救濟,得委任律師為代理人行之,並應向監獄或法院提出委任狀。受刑人或代理人經監獄或法院之許可,得偕同輔佐人到場。監獄或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受刑人或代理人偕同輔佐人到場。前二項之輔佐人,監獄或法院認為不適當時,得撤銷其許可或禁止其陳述。輔佐人所為之陳述,受刑人或代理人未立即提出異議者,視為其所自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