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行刑法 第62條 法規:監獄行刑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相關法規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八章 衛生及醫療 第62條 受刑人受傷或罹患疾病,有醫療急迫情形,或經醫師診治後認有必要,監獄得戒送醫療機構或病監醫治。前項經醫師診治後認有必要戒送醫療機構醫治之交通費用,應由受刑人自行負擔。但受刑人經濟困難無力負擔者,不在此限。第一項戒送醫療機構醫治期間,視為在監執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