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1條監獄應嚴密戒護,並得運用科技設備輔助之。監獄認有必要時,得對受刑人居住之舍房及其他處所實施搜檢,並準用第十四條有關檢查身…
- 第22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監獄得施以隔離保護:一、受刑人有危害監獄安全之虞。二、受刑人之安全有受到危害之虞。前項隔離保護應經監獄…
- 第23條受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監獄得單獨或合併施用戒具、施以固定保護或收容於保護室:一、有脫逃、自殘、暴行、其他擾亂秩序行為之虞…
- 第24條監獄戒護受刑人外出,認其有脫逃、自殘、暴行之虞時,得經監獄長官核准後施用戒具。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受刑人外出或於監獄外從…
- 第25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監獄人員得使用法務部核定之棍、刀、槍及其他器械為必要處置:一、受刑人對於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為強暴、脅…
- 第26條監獄遇有重大特殊情形,為加強安全戒備及受刑人之戒護,必要時得請求警察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協助。遇有天災、事變,為防護監獄設…
- 第27條遇有天災、事變在監獄內無法防避時,得將受刑人護送於相當處所;不及護送時,得暫行釋放。前項暫行釋放之受刑人,由離監時起限四…
- 第28條受刑人之祖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姊妹喪亡時,得經監獄長官核准戒護返家探視,並於二十四小時內回監;其在外…
- 第29條受刑人在監執行逾三月,行狀善良,得報請監督機關核准其於一定期間內外出。但受刑人有不適宜外出之情事者,不在此限。經核准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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