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行刑法 第19條 法規:監獄行刑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相關法規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監禁 第19條 前條適用累進處遇之受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監獄得給予和緩處遇:一、患有疾病經醫師證明需長期療養。二、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欠缺辨識能力,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或其辨識能力顯著減低。三、衰老、身心障礙、行動不便或不能自理生活。四、懷胎期間或生產未滿二月。五、依其他事實認為有必要。依前項給予和緩處遇之受刑人,應報請監督機關核定之。和緩處遇原因消滅後,回復依累進處遇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