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行刑法 第148條 法規:監獄行刑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相關法規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十六章 死刑之執行 第148條 死刑定讞待執行者,應由檢察官簽發死刑確定待執行指揮書,交由監獄收容。死刑定讞待執行者,得準用本法有關戒護、作業、教化與文康、給養、衛生及醫療、接見及通信、保管、陳情、申訴及訴訟救濟等規定。監獄得適度放寬第一項之待執行者接見、通信,並依其意願提供作業及教化輔導之機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