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98條審議小組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審議小組決議時,迴避…
- 第99條審議小組委員於申訴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決議:一、審議小組委員現為或曾為申訴人之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
- 第100條提起申訴後,於決定書送達申訴人前,申訴人得撤回之。申訴經撤回者,不得就同一原因事實重行提起申訴。
- 第101條審議小組應自受理申訴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作成決定,必要時得延長十日,並通知申訴人。前項期間,於依第九十七條通知補正情形,自補…
- 第102條審議小組進行審議時,應通知申訴人、委任代理人及輔佐人列席陳述意見。申訴人因案收容於其他處所者,其陳述意見得以書面、影音、…
- 第103條申訴審議資料,不得含與申訴事項無關之罪名、刑期、犯次或之前違規紀錄等資料。
- 第105條申訴人於申訴程序中,得申請審議小組調查事實及證據。審議小組認無調查必要者,應於申訴決定中敘明不為調查之理由。
- 第106條審議小組應製作會議紀錄。前項會議紀錄應載明到場人所為陳述之要旨及其提出之文書、證據。委員於審議中所持與決議不同之意見,經…
- 第107條審議小組認申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監獄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一、申訴內容非屬第九十三條第一項之事項。二、提起申訴已逾第九十三條…
- 第108條審議小組認申訴有理由者,監獄應為停止、撤銷或變更原處分、管理措施之決定或執行,或依受刑人之請求或申訴作成決定。但不得為更…
- 第109條審議小組依前二條所為之決定,監獄應作成決定書。申訴決定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申訴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
- 第110條受刑人與監督機關間,因監獄行刑有第九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情事,得以書面向監督機關提起申訴,並準用第九十條、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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