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行刑法 第101條 法規:監獄行刑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相關法規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十二章 陳情、申訴及起訴 第101條 審議小組應自受理申訴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作成決定,必要時得延長十日,並通知申訴人。前項期間,於依第九十七條通知補正情形,自補正之次日起算。審議小組屆期不為決定者,視為撤銷原處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