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行刑法 第10條 法規:監獄行刑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相關法規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入監 第10條 受刑人入監時,指揮執行之檢察署應將指揮書附具裁判書及其他應備文件,以書面、電子傳輸或其他適當方式送交監獄。前項文件不具備時,得拒絕收監,或通知補送。第一項之應備文件,於少年受刑人入少年矯正學校或監獄時,應包括其犯罪原因、動機、境遇、學歷、經歷、身心狀況及可供處遇之參考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