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 第8條 法規: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8條 前條之請求接見者,應向收容人所在機關以書面、言詞或其他適當方式提出申請,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前條之通訊方式,以使用電話設備及其他經收容人所在機關指定之通訊設備為限。機關應審查第一項文件,並審酌通訊設備功能、排程及收容人個別情形,許可並通知收容人及請求接見者依指定時間及通訊方式辦理接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