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 第3條 法規: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3條 機關得許可收容人或請求接見者使用之通訊設備,以電話設備、遠距接見設備、行動接見設備及其他經監督機關核定之通訊設備種類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