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 第18條 法規: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18條 使用通訊設備接見所生之通訊費用,依下列各款方式辦理:一、依第四條規定接見所生之通訊費用,由收容人負擔,機關並得自收容人保管金或勞作金扣繳之。二、依第七條規定接見所生之之通訊費用,由被許可接見者負擔。前項第一款所定通訊費用,收容人無力負擔且機關認為適當時,得由機關支付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