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 第13條 法規: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13條 機關應視通訊設備之使用目的及行政作業需要,排定接見梯次,必要時得依實際狀況調整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