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 第10條 法規: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10條 收容人使用通訊設備接見,得每月二次。但機關因其場所、設備或其他情況認有必要時,得調整加減之。依第四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七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三目至第六目規定辦理者,不計入前項次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