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及看守所器械使用辦法 第9條 法規:監獄及看守所器械使用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9條 機關人員使用器械時,應顯示足資識別之標誌或證件。但情況急迫或遇重大特殊情形時,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