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及看守所器械使用辦法 第12條 法規:監獄及看守所器械使用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12條 機關應劃定特定處所依規定存放器械,指派專人負責維護,控管其數量、領用及歸還情形,並予以記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