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及看守所施以隔離保護辦法 第9條 法規:監獄及看守所施以隔離保護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9條 醫事人員為進行評估,得為下列事項:一、訪談收容人。二、觀察收容人行為。三、查閱收容人健康資料。四、向其他相關人員詢問該收容人狀況。五、請求機關安排該收容人進行必要之門診或健康檢查。六、請求機關為完成評估之必要協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