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及看守所作業勞作金給與辦法 第8條 法規:監獄及看守所作業勞作金給與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8條 勞作金給與清冊應由機關審議通過後,於適當地點公布周知。前項勞作金應存入受刑人或被告個別保管專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