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就醫經濟困難處理辦法 第5條 法規: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就醫經濟困難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5條 依前二條規定,經認定符合經濟困難之收容人,於接受診治療程結束後六個月內,其保管金或勞作金可支付醫療衍生之費用者,機關得自其保管金或勞作金扣繳其醫療衍生之費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