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 第6條 法規: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6條 機關辦理收容人各項扣款或匯款支出,應登錄於保管金手摺或勞作金手摺,與收容人核對,並將相關收據或憑證,交由收容人收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