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 第4條 法規: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4條 機關應將收容人之保管金收入及支出資料(以下稱保管金手摺),及勞作金收入及支出資料(以下稱勞作金手摺),交付收容人保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