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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法務部
矯正目
感化教育作業規則
第9條
感化教育作業規則 第9條
法規:
感化教育作業規則
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9條
本規則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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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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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受處分人死亡時,其勞作金或撫慰金,應交付本人之最近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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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規則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感化教育作業,應斟酌受處分人之處分期間、興趣、健康、知識、技能及出院後之謀生需要定之。
第3條
受處分人之作業時間,應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酌定之。
第4條
停止作業日如左:一、例假日。二、直系血親尊親屬及配偶之喪期。三、其他認為必要時。
第5條
作業收入除作業支出外,如有盈餘,以百分之四十充作勞作金,百分之二十充作全院學生福利,百分之二十充作作業基金,百分之二十充…
第6條
受處分人之作業成績特別優良者,除給與勞作金外,得酌給獎金。
第7條
受處分人因作業受傷罹病或致死亡者,酌給撫慰金,其辦法另定之。
第8條
受處分人死亡時,其勞作金或撫慰金,應交付本人之最近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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