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化教育作業規則 第5條 法規:感化教育作業規則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5條 作業收入除作業支出外,如有盈餘,以百分之四十充作勞作金,百分之二十充作全院學生福利,百分之二十充作作業基金,百分之二十充作獎勵之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