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獎勵實施辦法 第6條 法規:被告獎勵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6條 經查獲被告以不正當手段獲取獎勵,看守所應取消獎勵,並以適當方式回復原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