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定古蹟嘉義舊監獄園區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第3條 法規:國定古蹟嘉義舊監獄園區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3條 申請使用本園區場地經核准者,應依本標準計價收費,並應於場地預定使用日七日(工作天)前繳納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但經機關審查同意免收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者,不在此限。逾期未繳納前項費用者,視同放棄申請,機關得逕行取消申請案,不另行通知場地使用申請人。場地使用結束,經機關會勘確認無損毀各項設施,且依契約規定完成場地環境清潔並回復原狀後,保證金無息發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