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定古蹟嘉義舊監獄園區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第2條 法規:國定古蹟嘉義舊監獄園區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2條 使用國定古蹟嘉義舊監獄園區(以下簡稱本園區)場地,應依本標準規定繳納使用規費及保證金,其收費標準如附表。前項情形,如係各機關學校使用本園區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得免收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但得按實際使用情況酌收水電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