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處分處所戒護辦法 第8條 法規:保安處分處所戒護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8條 依前二條檢查發現受處分人持有危害處所秩序及安全之物品,得視情節要求其退回、交由家屬或適當之人領回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如發現有犯罪嫌疑或涉及刑事責任者,應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予以告發或移交權管機關處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