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處分處所戒護辦法 第5條 法規:保安處分處所戒護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5條 執行處所為執行戒護或安全維護,得運用科技設備輔助之。科技設備之種類、設置、管理、運用、資料保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得準用法務部所訂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之規定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