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處分處所戒護辦法 第4條 法規:保安處分處所戒護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4條 執行處所之首長或其授權之主管人員,應視戒護人員執行勤務情形,予以督導及考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