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台灣法律知識通
EN
首頁
法規分類
常見問題
名詞解釋
部落格
熱門法規
進階查詢
我的收藏
搜尋
進階查詢
熱門:
安非他命
偷竊
遺產
中華民國刑法
竊盜
性騷擾
首頁
法規分類
行政
法務部
檢察目
保安處分處所戒護辦法
第14條
保安處分處所戒護辦法 第14條
法規:
保安處分處所戒護辦法
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14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
上一條
第13條
執行處所遇有重大特殊情形,為加強安全戒備及受處分人之戒護,得請求警察機關或其他相…
下一條
已是最後一條
其他條文
全文
第8條
依前二條檢查發現受處分人持有危害處所秩序及安全之物品,得視情節要求其退回、交由家屬或適當之人領回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如發…
第9條
戒護人員除經同意攜入或因其進入執行處所目的所需之物品外,應將其攜帶之其他物品,存置於執行處所指定之地點。前項人員有下列各…
第10條
執行處所為維護秩序及安全,必要時得要求受處分人穿著一定之服裝,並得以照相或記錄其身體特徵作為辨識受處分人身分之方式。執行…
第1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戒護人員為制止或排除危害,得對受處分人採取必要之處置或措施。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一、有脫逃、自殘、暴行或…
第12條
監護、禁戒及強制治療受處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戒護人員於必要時,得對其使用警棍、防護型噴霧器或其他適當之器械:一、對於他…
第13條
執行處所遇有重大特殊情形,為加強安全戒備及受處分人之戒護,得請求警察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協助。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
全國法規資料庫
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