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57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及第四十五條之規定,於本章準用之。
- 第57-1條作業收入扣除作業支出後,提百分之五十充勞作金;勞作金總額,提百分之二十五充犯罪被害人補償費用。前項作業賸餘提百分之三十補…
- 第58條受處分人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應予獎賞:一、作業成績優良者。二、行為善良足為受處分人之表率者。三、舉發受處分人圖謀脫逃或…
- 第59條獎賞之方法如左:一、公開嘉獎。二、給與獎狀或獎品。三、其他適當之方法。
- 第60條受處分人行狀不良或違反紀律時,得由保安處分處所長官施以左列一款或數款之懲罰:一、面責。二、停止戶外活動一日至五日。三、扣…
- 第61條為前條懲罰前,應與本人以辯解之機會,認為有理由者,予以免除。
- 第63條受處分人死亡時,其勞作金或撫卹金,交付本人之最近親屬、家屬或其他應得之人領取。前項領取,應於強制工作處所長官通知後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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