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25條 法規:保安處分執行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一章 通則 第25條 受處分人發受書信,應加檢查。書信內容有妨害保安處分處所紀律者,得分別情形,不許發受,或其刪除後,再行發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