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戒治人所外戒治實施辦法 第4條 法規:受戒治人所外戒治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4條 所外戒治方式如下:一、接受行政院衛生署指定辦理藥癮治療之醫事機構戒治。二、參與政府立案之社教機構所主辦具有戒治功能之活動。前項所外戒治應由所方派員戒護實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