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資料調查辦法 第4條 法規:受刑人資料調查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4條 監獄應設調查小組,由調查分類、教化、作業、衛生、戒護、總務等業務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組成。由調查分類科科長或經監獄長官指定之主管人員擔任組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