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資料調查辦法 第11條 法規:受刑人資料調查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11條 調查審議會議應由監獄長官或其指派人員主持,並由秘書以上人員、監內業務科室主管及相關專業人員出席。監獄得商請心理、教育、社會、法律、犯罪學、監獄學等領域之專家學者及社會團體之人士,就受刑人之調查資料、個別處遇計畫為必要之參與或協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