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資料調查辦法 第10條 法規:受刑人資料調查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10條 調查小組辦理入監調查、在監複查、出監調查,得由監獄長官先行指派相關監獄人員為之,並作成書面紀錄,由受刑人閱覽後簽名。受刑人有意見時,應予以更正或加註其意見;受刑人拒絕簽名者,應記明其事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